近似商标_“仁智研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788570号“仁智研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33号

       

      申请人:朝阳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8570号“仁智研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9053号“仁智”商标、第32916919号“智仁 智仁学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易造成混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许多其他商标均已注册并共存,依据审查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在41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仁智研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仁智”,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性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