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65739号“清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35号
申请人:湖北友芝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杰诚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5739号“清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42227号“清养特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55554号“青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构思设计的纯文字臆造词,具有固有显著性,且经长期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超市货柜实景、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清养”,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与引证商标二“青养”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牛奶、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牛奶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清养”是我国中医领域提倡的一种养生方式,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豆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亦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