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86807号“WATT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29号
申请人:阿基阿缇特劳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86807号“WATT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6404号“GOLDEN WAT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3类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包含引证商标在内的多个含有“WATTLE”近似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酒庄介绍、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商标注册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字母组合“WATTLE”,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