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洪门兄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39693号“洪门兄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31号

       

      申请人:重庆开基立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牛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9693号“洪门兄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41476号“洪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48870A号“洪氏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62404号“洪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62406号“洪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证明、团拜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洪门兄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糖果)、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饺子、蜂蜜、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