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云学堂YXT.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1482032号“云学堂YXT.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63号

       

      申请人: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2032号“云学堂YX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1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9242号“大棉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28249号“Y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064504号“雅韵·鑫太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于2019年2月27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学堂”,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故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申辩意见和证据。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云学堂”,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