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FS ASCENT 纳索尔 ASCENT 融资租赁系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728549号“NFS ASCENT 纳索尔

    ASCENT 融资租赁系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15号

       

      申请人:北京纳索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8549号“NFS ASCENT 纳索尔 ASCENT 融资租赁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76848号“ASGENT及图”商标(9类)、第35380292号“上升”商标、第20243670号“中玺文商旅 ASC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及图”商标、第30213105A号“ASCEND”商标、国际注册第664316号“ASCET”商标(9类)、第10431818号“ASCEND”商标、国际注册第664316号“ASCET”商标(42类)、第35276848号“ASGENT及图”商标(42类)、第20248059号“中玺文商旅 ASC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及图”商标、第5272336号“ASCENTA及图”商标、第35375904号“上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臆造性词汇,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造成混淆。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十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赞助协议、发票、汇款凭证、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但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一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9类: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42类: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