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479640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60号 - 申请人:智慧能源(莆田)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车友汇(莆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479640号“智慧U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60号

       

      申请人:智慧能源(莆田)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车友汇(莆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79640号“智慧U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7429号“智慧驿站”商标、第29622263号“智慧+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28531号“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早已经投入使用,并通过大量的使用取得了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区别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三注册信息;2、申请商标官网主页;3、中国网旅游中国对申请商标加油平台的介绍资料;4、“智慧U站”下载界面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印刷电路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于2019年6月13日被核准转让至“智慧能源(莆田)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