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查询_“品致漆 PIN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747776号“品致漆 PIN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66号

       

      申请人:河北品致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立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7776号“品致漆 PI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29583号“品致创意园 PINZHI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16338号“品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829843号“致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30785号“欧品家居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26109号“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44171号“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742876号“企品网 www.7pin5.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242158号“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长期而广泛地使用于市场,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良好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查询信息表;产品包装、画册、厂区照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八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产品和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五、六,且与引证商标三“致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