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21019号“荣盛粥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67号
申请人:邹庆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1019号“荣盛粥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34132号“荣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9823号“荣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59932号“荣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355067号“荣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437329号“荣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79800号“极品荣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荣盛粥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且与引证商标六“极品荣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