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152355号“IMPA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29号
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2355号“IMPA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1602号“IMPACT ECONO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14650号“THE IMP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目融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