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ECKER MINING SYST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1730091号“BECKER MINING SYST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19号

       

      申请人:贝克尔矿业系统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0091号“BECKER MINING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615号“BER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84131号“BEC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85553号“BER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83023号“BERKER Q.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284003号“BERKER Q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8178号“BEKKER KO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115017号“BERKER Q.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221890号“BERKER W.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所有人称同意申请商标与其上述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中央处理器(CPU);商品电子标签;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电信用计算机硬件;电子读卡器;数字模拟转换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模拟数字转换器;射频识别(RFID)标签;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射频识别标签;射频识别阅读器;网络管理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访问控制用计算机软件;同轴电缆;纤维光缆;电线和电缆;电源电缆;光缆;电线圈;电磁线圈;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断路器;控制板(电);低压电源;磁线圈;电源开关;电子电路;电子电路板;高压变压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闪光信号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航行用信号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中央处理器(CPU);商品电子标签;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电信用计算机硬件;电子读卡器;数字模拟转换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模拟数字转换器;射频识别(RFID)标签;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射频识别标签;射频识别阅读器;网络管理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访问控制用计算机软件;同轴电缆;纤维光缆;电线和电缆;电源电缆;光缆;电线圈;电磁线圈;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断路器;控制板(电);低压电源;磁线圈;电源开关;电子电路;电子电路板;高压变压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