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CTIN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088725号“ACTIN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10号

       

      申请人:武田消费保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8725号“ACTIN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597号“ACTIG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医用漱口剂;医用口香糖;口腔保健用医用糖果;去除牙斑的药片和制剂;补牙用材料”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