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HAO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20673号“CHAO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75号

       

      申请人:成长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创业(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0673号“CHAO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77211号“C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14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509543号“CHAO C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781056号“C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0892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大量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贝雷帽”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贝雷帽”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贝雷帽”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贝雷帽”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HAOKID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CHA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贝雷帽”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贝雷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