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绢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02661号“绢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49号

       

      申请人:福州绢绢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2661号“绢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5518号“娟娟J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绢绢”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娟娟”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同使用,整体不易区分,两商标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纸制洗脸巾;卸妆用薄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