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罗莱迪思 魔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29326号“罗莱迪思 魔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80号

       

      申请人:杭州罗莱迪思照明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9326号“罗莱迪思 魔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15954号“魔方m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有关报道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