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70145号“亿佳优品YIJIAYOUP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46号
申请人:北京亿佳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0145号“亿佳优品YIJIAYOU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6439号“亿佳优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61572号“金果果GOLD FRU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58878号“果皇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82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大量宣传使用,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从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亿佳优品”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亿佳优果”仅存在一字之差,且未形成相区分的独立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未加工谷种;酿酒麦芽;宠物用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树木;未加工谷种;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对象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四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未加工谷种;酿酒麦芽;宠物用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