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你好阅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69534号“你好阅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76号

       

      申请人:北京博天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9534号“你好阅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934689号“你好读及图”商标、第17391947号“你好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引证商标二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申请已被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通知尚未生效,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你好”,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习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