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3336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71号 - 申请人:智予成医疗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333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71号

       

      申请人:智予成医疗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3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177225号“UNION BANK OF INDIA及图”商标、第6967737号图形商标、第8871595号“STRONGHOL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83150号“ISENTIA及图”商标、第16262123号“福宝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诸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