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979号“TASM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59号
申请人:南极光音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979号“TAS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972399号“塔斯曼TAS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文字拼写等方面不同,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750834号“TALMAN”商标、第23191642号“唐斯曼TANS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的有关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之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汉字部分呼叫亦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弦乐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乐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