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18502号“浅田菓匠 大阪浅田名物和菓子全球连锁 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58号
申请人:上海铭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8502号“浅田菓匠 大阪浅田名物和菓子全球连锁 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362943号“浅 瑜伽”商标、第23209089号“浅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中的“大阪”与其他部分结合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且真实表示指定服务的有关特点。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中含有“大阪”二字,“大阪”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申请商标形成了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亦并非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