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83497号“沈家老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91号
申请人:王雷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3497号“沈家老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6519号、第22121054号、第238162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实现并存,请求考虑商标审查的一致性原则和公平原则。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沈家”,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