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22813号“ISBO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77号
申请人:广州叶子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2813号“ISB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创造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5616号“艾宝玛 IB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极高的商标显著特征,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SBOOM”与引证商标的字母部分“IBOOM”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