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50762 - 商评字[2020]第0000138069号 - 申请人:北京都市快客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50762号“都市快客 DUSHIKUAI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8069号

       

      申请人:北京都市快客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0762号“都市快客 DUSHIKUA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282738号“都市客 Metroer及图”商标、第12940378号“都市佳客”商标、第16282737A号“都市客 METROER.COM”商标、第12669639号“都市茶客”商标、第20790291号“都市拼客网”商标、第7898661号“都市快炒”商标近、第5520588号“都市客”商标、第30875271号“都市客 METROER.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八处于申请注册中,权利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现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复印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都市快客”与引证商标一、三、八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都市客”、引证商标四汉字组合“都市茶客”、引证商标五汉字组合“都市拼客网”、引证商标七汉字组合“都市客”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六权利待定,但是在前述评审意见中,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此,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为兼顾行政效率,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确定。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都市快客”与引证商标六汉字组合“都市快炒”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六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这些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复审理由书中所载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的可区分性。申请商标是否取得著作权并非是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