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23304号“虞山茗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85号
申请人:徐志艳
委托代理人:苏州新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623304号“虞山茗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84122号、第516864号、第11809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虞山茗露”与引证商标一“虞山茗毫”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虞山”,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茶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