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0037789号“Yor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2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约克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约克创新(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37789号“Yor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13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煤气灶、微波炉(厨房用具)、热水器、烤面包机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在全国各大中心城市,包括北京、上海等多地市场走访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在“电炊具、煤气灶、微波炉(厨房用具)、热水器、烤面包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煤气灶、微波炉(厨房用具)、热水器、烤面包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外观专利证书;
3、质检报告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现代家电》杂志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优选品牌服务协议、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书、使用说明书、与秦兴市风采广告有限公司的合同书、送货单、发票、宣传品印刷合同;
5、产品实拍图及包装图片;
6、代销合同书、合作合同书;
7、连锁门店照片、发布会照片、约克终端站台制作合同书;
8、约克官方旗舰店截图、网站设计制作合同;
9、资产负债表;
10、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协议书、OEM合作合同书;
11、购销合同、加工合同、代销净价合同书、销售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物清单;
12、许可使用合同、转让证明、转让合同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湖北中天翱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2年12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约克创新(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名下并未注册“约克 YORK”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煤气灶、微波炉(厨房用具)、热水器、烤面包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荣誉资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约克”品牌在热水器、集成灶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证据11中YORK约克产品代加工合同上显示有“YORK 约克”,且有发票佐证其已实际履行,发票上显示“热水器”商品,约克创新(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书上显示有“约克(YORK)”及“约克”商标,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及发票佐证其实际履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显示有“约克”商标及“热水器、电热水器水龙头”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约克”商标于2015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热水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经我局经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并未注册“约克 YORK”商标,结合证据5中产品实拍图片、包装图片及证据7中连锁门店照片显示被申请人的“约克”与“YORK”在实际使用中一起使用, “约克”与“YORK”中英文对应,故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亦可视为复审商标“YORK”于2015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热水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商品与电炊具、煤气灶、微波炉(厨房用具)、烤面包机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煤气灶、微波炉(厨房用具)、烤面包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煤气灶、微波炉(厨房用具)、热水器、烤面包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