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IZEY CRE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79293号“SIZEY CRE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92号

       

      申请人:珀尔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9293号“SIZEY CRE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75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648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79759号“安踏 AN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57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已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