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04879号“瞻岐小八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96号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占岐镇农村经济综合开发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4879号“瞻岐小八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3523号“瞻岐 ZHAN 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书及引证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副本。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