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AO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52113号“AO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12号

       

      申请人:上海纪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2113号“AO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3327号“AO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申请人放弃在“灯;电暖器”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85760号“澳莱欧 AO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冲突。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8月2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灯;电暖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灯;电暖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