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安家地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44453号“安家地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16号

       

      申请人:新疆金吉安家房地产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4453号“安家地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8333号“安家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12465号“小安家 XIAO AN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41391号“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03809号“安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66351号“家安 JIA 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570642号“安家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563325号“安家房 专注刚需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575406号“安家房 给爱安个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565098号“安家房 让爱有个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804306号“安家顾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519097号“R-LOCK.E家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大量投入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办公环境及文化墙、形象墙拍照;微信朋友圈宣传;抖音宣传;房屋买卖合同;入账单;实体店面拍照;宣传页及通知单;申请商标用在公司员工工服上的证据;与客户合影拍照。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及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及引证商标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