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Z GUANGZHOU CHAR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519010号“GZ GUANGZHOU CHAR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61号

       

      申请人:佛山市兴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商标原申请人:佛山市兴普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受让人:广州速电体育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9010号“GZ GUANGZHOU CHAR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组建的电子竞技战队名称,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7229号“CHAR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65155号“冲锋联盟CHARGE ALLI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36761号“七十二变72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93478号“CHAR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36854号“GZ  GLOBLE&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66023号“CHARG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GUANGZHOU”仅起到真实表明申请人来自广州的作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人品牌介绍、相关含义及其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的材料在先判例(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3月6日第168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3、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5、引证商标六于2020年1月2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225《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不存在先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CHARGE”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认读部分“CHANGE”仅一字母之差,且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部分“GZ”相同,同时与引证商标六“CHARGERS”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袜、领带、围巾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虽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广州”的拼音“GUANGZHOU”,但申请商标受让人来自我国广东省广州市,“GUANGZHOU”仅起到真实表示其所在地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