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0478422号“MOTO CENTR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66号
申请人:许春江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78422号“MOTO CEN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535712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