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鑫钰隆Jam•yuk•lu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51338号“鑫钰隆Jam•yuk•lu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45号

       

      申请人:长春市鑫钰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1338号“鑫钰隆Jam•yuk•lu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鑫钰隆”、字母组合“Jam•yuk•lung”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70421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