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至臻香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69324号“至臻香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80号

       

      申请人: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9324号“至臻香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5216号、第14479644号、第20132640号、第1091576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文字“至臻”,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其他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至臻”与引证商标四“致臻”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电暖器、空气调节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