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2078988号“丝多利 THE HAIR STORY
NATURAL HAI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1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晓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单丽侠
申请人因第12078988号“丝多利 THE HAIR STORY NATURAL HAI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98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98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在第44类相关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丝多利加盟协议》两份及对应的收据、店面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3、广州积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德丝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4、商标使用授权书;
5、《委托加工合同》;
6、《检验报告》;
7、《丝多利代理商协议》;
8、各地网点及体验中心实景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积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14日在第44类理疗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2018年7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州积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德丝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因此,广州积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德丝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宣传可以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宣传,虽然上述两份授权书签订的日前早于复审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的申请日期,但是并不违背申请人的意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是广州积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钟英签订的有关丝多利实体店的加盟协议,该协议的协议期限在复审期间内,协议的内容包括实体店洗头按摩床的要求,以及广州积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钟英提供保健按摩、养生技法、头皮头发批复护理诊断,植发等培训和指导,结合证据2中的收据、店面照片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理发店、理疗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7仅是合作协议或代理商协议,在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6涉及到是多丝利产品,并不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8未显示具体时间,也并不是本案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理发店、理疗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头发移植、芳香疗法、美容院、理发店、按摩、矿泉疗养、化妆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理发店、理疗服务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保健、头发移植、芳香疗法、美容院、理发店、按摩、矿泉疗养、化妆师服务上的使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私人疗养院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私人疗养院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私人疗养院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