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69120号“仙客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79号
申请人:寇丽芬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9120号“仙客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8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申请人已提交相关版权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4302、4306小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东北等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评价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不予撤销,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声明其放弃4302、4306小项,但未明确具体放弃复审的服务项目,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含有4306服务,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仙客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仙客来”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50828A号“仙来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4365号“仙客来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版权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