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576980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05号 - 申请人:广睿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769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05号

       

      申请人:广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6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9120号商标、第17136596号商标、第15720180号商标、第1621673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证书、注册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电信信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