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93674号“Lindell A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96号
申请人:林德尔音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3674号“Lindell 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188456号“聆尔LINELL”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广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