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954988号“白莲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88号
申请人:海南海平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4988号“白莲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0335313号“白莲鹅”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广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