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9643414号“夕霞小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34号
申请人:杭州夕霞小筑旅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43414号“夕霞小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7457号“夕霞小筑 inlake&hos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10059号“夕霞小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726664号“夕霞小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已丧失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在“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夕霞小筑”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夕霞小筑”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