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450082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49号 - 申请人:大连未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500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49号

       

      申请人:大连未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0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99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宣传照片、相关协议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二者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