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578078号“恒寷hengf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36号
申请人:泾阳恒丰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8078号“恒寷heng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9167号、第9647693号、第19296252号、第382391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恒寷hengfeng”与引证商标一“恒寷HENGFENG”,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英文“HENG FENG”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