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都市快客 DUSHIKUAI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70217号“都市快客 DUSHIKUAI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8067号

       

      申请人:北京都市快客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0217号“都市快客 DUSHIKUA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669510号“都市茶客”商标、第8984349号“都市旺客”商标、第11144532号“都市蒸客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厅、柜台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都市快客”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都市茶客”、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都市旺客”、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都市蒸客”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复审理由书中所载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区分性。申请商标是否取得著作权并非是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