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529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521号
申请人: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29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53558号“蒙丽康MENGL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51807号“物美生活广场WUMAR T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服务、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务室、花卉摆放等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