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溜溜梅子6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11146号“溜溜梅子66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34号

       

      申请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411146号“溜溜梅子6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50400号第41类商标、第11172283号商标、第21734216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