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920884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10号 - 申请人: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9208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10号

       

      申请人: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软翰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20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324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32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48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创作理念不同,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