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431号“I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10号

       

      申请人:斯柯达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431号“I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而成,具有内在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两个普通印刷体的拉丁字母“IV”构成,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汽车,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用马达及其零部件和附件(不属别类)”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