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树 ZHILIS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32185号“智力树 ZHILIS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85号

       

      申请人:浙江瘦金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2185号“智力树 ZHILIS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显著性,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中“树”字经过特别设计,并不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图片、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汉字,易混淆人们对汉字“树”的认知,特别是易于误导中小学生与青少年规范使用汉语词汇,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