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CY POME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517183号“JUICY POME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94号

       

      申请人:浙江美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7183号“JUICY POME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UICY POMELO”中“ POMELO”可译为“柚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 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