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502618号“胡嚼蛮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57号
申请人:浙江金恩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2618号“胡嚼蛮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不构成对成语“胡搅蛮缠”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胡嚼蛮馋”是对成语“胡搅蛮缠”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