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米司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36682号“米司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474号

       

      申请人:米司特(大连)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6682号“米司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65454号“米斯特MR.MAC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起重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梯(升降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5月14日